年齡:年滿十歲至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(國小五年級以上、高中三年級以下之非行少年均為可安置收容對象)。
條件(有以下非行表現):
一、有觸犯刑法法令之行為者。
二、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者。
三、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。
四、經常出入青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。
五、經常逃學或逃家者。
六、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者。
七、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違法所不罰之行為者。
學員來源:學校、警政、社福、醫療院所等機關團體的轉介。青少年家長或監護人本身之申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