協會服務對象

年齡:年滿十歲至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(國小五年級以上、高中三年級以下之非行少年均為可安置收容對象)。

條件(有以下非行表現):

一、有觸犯刑法法令之行為者。

二、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者。

三、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。

四、經常出入青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。

五、經常逃學或逃家者。

六、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者。

七、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違法所不罰之行為者。

學員來源:學校、警政、社福、醫療院所等機關團體的轉介。青少年家長或監護人本身之申請